因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2名工人死亡,5名工人受伤,20名责任人和1个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其中3名企业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按理说企业发生这样的重大责任事故,理引起企业法人代表的足够的重视,然而江苏这家企业的同一法人竟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危险化学品。 图文涉案的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起因 一则通告引出5年之前惊天大案 3月22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一则通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通报中称:2月13日,有群众向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称,如皋双马化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苯胺)经营活动。接到举报后,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
图为南通市应急管理局2月22日公布的通报
然而,当地群众向媒体反映,涉案企业并非首次因危险化学品经营问题被司法部门处理,5年前还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事件责任事故。记者通过多个政府官网转发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中了解到,2014年4月16日10时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公司)硬脂酸造粒塔正常生产过程中,维修工人在造粒塔底锥形料仓外加装气体振荡器及补焊雾化水管支撑架时,发生硬脂酸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企业 法人代表刑罚缓刑未到期 企业再因经营危险化学品被立案 就2014年该企业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记者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2015年10月8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当天公布,双马化工公司的两名员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此前,该企业法人冒建兰因同样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2月22发布的通报中显示,该企业如皋双马化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从外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苯胺,销售给南通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数额巨大。鉴于上述情节涉嫌构成犯罪,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月15日,媒体从如皋市公安局获悉,该局已经对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案子已经正式立案,目前正在侦查阶段。
涉案企业法人代表在社区服刑的登记表
该企业法人冒建兰此前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是否已经过了矫正结束呢?4月17日上午,记者驱车赶到了如皋市司法局东陈镇司法所,在该所记者了解到,冒建兰的缓刑矫正期为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结束,仍在缓刑矫正期限内。 安监 当地政府“重经济、轻安全” 记者了解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对此认为,本次案件暴露出如皋双马化工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曾经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竟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无证经营,说明如皋双马化工仍未充分吸取事故教训,法律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导致触碰法律红线。
图为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在官网网站披露的有关信息
另外,该局还指出,如皋双马化工近年来销售收入及纳税额在如皋市东陈镇均名列前茅,在东陈镇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东陈镇政府对如皋双马化工日常安全检查频次较少,深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如皋双马化工长时间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重经济、轻安全”的现象比较明显。在2019年2月初,东陈镇政府相关领导曾接到过类似举报信息,但未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敏锐性和意识性不强。 专家 违法金额大可受刑罚缓刑期间再违法应收监 对此,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认为,通过该案分析,既然公安部门已经立案,说明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律师还指出,非法经营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涉事企业知情并且参与的个人均应当以此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数罪并罚。涉事企业的非法经营所得属于赃物,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有专家分析认为,今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64人死亡、21人危重、73人重伤,另有部分群众不同程度受伤。血淋淋的教训今年再次上演,他对涉案企业同样发生过爆炸事件的情况下,公然长期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感到震惊。 他还认为,既然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是接到群众举报才介入调查,那么企业违法事实长期存在,该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部门未能发现,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盲区,对于该案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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