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寄出3万元货物,快递公司将货物遗失。店主向快递公司索赔时,快递公司以没有保价为由只肯赔300元。法院判决,因寄件人栏并无签名,快递公司因不能举证尽到应尽义务,需按货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宁宇 淘宝店主李先生寄出的3万元货物,物流信息一直没有变化,几经催促,快递公司才承认“丢了”,并以没有保价为由只肯赔300元。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快递公司因不能举证尽到应尽义务,需按货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货物。2016年11月,李先生有一批手机配件需寄送给深圳市福田区的金小姐,其按照往常方式,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空白快递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该快递公司的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但当时李先生并未填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 快递公司揽件员揽件后,于当天晚上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某快递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并未及时进行转运。11月20日至30日期间,李先生多次通过该快递公司官网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未发生变化。12月5日,该公司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可能需要作遗失处理。 快递公司愿意最高赔偿300元 李先生多次与某快递公司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某快递公司承认并告知李先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某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起诉至广州花都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李先生诉请某快递公司赔偿其因货物丢失造成的实际损失37238元。根据李先生展示的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价格合计30964元,另有部分货款因未开具收据,无法出示证据。 某快递公司则用“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抗辩,并表示揽件员上门收件时,均会口头询问寄件人是否需要保价。 快递公司举证不能需担责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并未在某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某快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某快递公司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花都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0964元。一审宣判后,某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人们在寄件时,通常不会对货物进行保价,快递一旦发生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将快递单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能大相径庭。广大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单正、背面中的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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